【水污染防治】罚款!扣分!追责!船舶违法排放含油污水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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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技术进步,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建设,推动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绿色发展,环保部日前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

  船舶含油污水排放入海将对水产资源、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等方面造成极大危害。随着监视排放的技术不断更新,机载遥感技术或人造卫星海洋污染遥测技术的广泛应用,可对航行中的船舶实时监控,使船舶违法排污行为无处遁形。

  日前,由环境监管机构SkyTruth通过卫星发现,两艘船在苏门答腊东海岸附近海域倾倒废油污水。SkyTruth在3月26日发布的一份报告中介绍到,这艘船名为Perkasa的水泥船于2月15日在马六甲海峡北向航行时被卫星拍到拖着一条长约18千米的疑似油污带。同样是在SkyTruth 发布的另一份报告中,另一艘名为Gamsunoro 也被指出涉嫌于1月8日在马六甲海峡以南的印度尼西亚班加-贝里东群岛北端附近倾倒油污水。研究人员捕捉到这张照片时,发现这条油污带至少有117公里(73英里)长。

  在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中,海事管理机构加大对船舶防污染设备、措施的检查力度,坚决打击船舶违法排污行为。下面由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船舶油污水的相关知识。

  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船舶油污水产生的来源主要是以下三方面:

  油船进厂修理或更换运油品种必须清洗货油舱。采用海水、淡水或高压水清洗船舱产生的污油水称为船舶洗舱污油水。洗舱水的水量一般为该船载重量的20%左右。洗舱水含油量一般为30000mg/L左右。一般未经处理的洗舱水排至岸上时,其含油量为1%~3%。洗舱水有海水和淡水,水中油分的乳化程度比压载水高,因为洗舱时需用高压热水冲洗,有的还使用洗涤剂,油水充分混合,故乳化程度较高。

  船舶机舱水是由于机舱内各种阀件和管路中漏出的水与轮机在运转过程中漏出的润滑油、主副机燃料油以及加油时的溢出油、机械及机舱防滑铁板洗刷时产生的油污水等混合在一起的油污水。机舱水年水量一般为该船总吨位的10%左右。水质较为复杂,除含多种油分和机械杂质外,在机舱清洗时还会有清洗剂成分,且含油量变化范围大,受许多因素影响,即使同一条船,不同时期、不同航行状态,其含油量也不一样。舱底水中的油一般也呈三种物理状态,即浮上油、分散油和乳化油,含油量一般在5000mg/L左右。机舱水中层平均含油量为250mg/L左右。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规定,载重量20000t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和载重量30000t及以上的成品油船,均应设专用压载舱。对于没有专用压载舱的油船,当油船空载航行时,为保证航行安全,将一部分货仓(未经清洗)装载水来增强船舶的稳性和抗风浪能力;由于残留油与水混合,因此这种水成为含油污水,这种压载水叫脏压载水。按油在污水中存在的状态,一般分为浮上油、分散油和乳化油三种。浮上油油粒粒径大于50μm;分散油粒径直径较小,一般在(10~50μm);乳化油油粒粒径小于10μm。压载水含油量一般在1000mg/L~3000mg/L,但绝大多数是浮上油和分散油,乳化油很少,故处理较容易。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船舶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按下表执行。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海船船员:船舶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要求由以前的不超过20s减少到不超过5s,总的响应时间(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即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起至停止舷外排放的自动关停装置动作所需时间尽可能短,在任何情况下不多于20s;

  2007年3月1日及以后安装的油污水分离装置应符合MEPC.107(49)号决议技术认可标准要求。

  凡150GT以上的油船以及400GT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参照其机型和航程长短,设置一个或几个有足够容量的舱柜,以接收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例如由于净化燃油、各种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残油。

  除主管机关另有免除规定外,400GT及以上所有国内沿海机动船舶,均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所有10000GT及以上船舶均应配备15ppm排油监控系统以及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小于10000GT船舶可以免除上述要求。400GT以下海船,可以使用“组合油水分离布置与舱底水沉淀柜”装置作为油水分离设备。能产生任何含油污水的非机动船,按照船舶总吨位也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和排油监控系统。

  经海事部门铅封的船舶可免除配备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但仍应继续签发船舶防油污证书,证书的排污设备一栏留空,在证书记事栏中进行免除备注。

  航运公司应与油污水接收公司签订协议,将油污水定期送岸接收,将可能的排污口及机舱污水与海水泵连接阀铅封,如需开启需轮机长同意并记录。